立法會於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七日通過危險狗隻規例。
此外,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於2001年6月27日在憲報刊登公告,規定所有格鬥狗隻及已知危險狗隻均須以特別的頸圈識別。
根據該規例,下列三類狗隻會受額外管制:
1.格鬥狗隻
此類狗隻包括4種狗,即比特鬥牛梗、阿根庭杜告狗、巴西非拉狗、日本土佐犬及這些狗隻品種的任何混種狗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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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士如管有格鬥狗隻即屬違法,除非該狗已經絕育。所有格鬥狗隻均須時刻以特別的頸圈識別。
入口和繁育格鬥狗隻均屬違法。
於在公眾地方,包括建築物的公用部分如電梯及大堂時,該等狗隻必須以長度不超過1.5米的狗帶穩妥地牽引,以及穩妥地戴上口套。
2.已知危險狗隻
任何狗隻如在沒有受任何形式的激怒的情況下,襲擊任何人或家畜,令其受重傷,或屢次襲擊人畜,或令人害怕會受其襲擊,則裁判官可宣布其為危險狗隻。
已知危險狗隻所受的管制,大致與格鬥狗所受的管制一樣(即須絕育、戴上識別頸圈、於在公眾地方時須以狗帶牽引和戴上口套。
3.大型狗隻
所有體重超過20公斤的狗隻於在公眾地方時均須以長度不超過2米的狗帶牽引。
大型狗隻可以用長度不超過1.5米的狗帶縳在公眾地方,只要這樣做不會對公眾人士、其他動物或該狗隻的福利構成危險。
以狗帶牽引的規定不適用於在郊野公園的大型狗隻或正在海中游泳的大型狗隻。這使狗主有很多機會讓狗隻在不受狗帶束縳的情況下運動。此外,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可豁免經考試證實在不受狗帶束縳的情況下仍服從管束的大型狗隻。
懲罰
違反這規例的懲罰包括罰款高至25,000元或監禁長達3個月(以違反與大型狗隻及已知危險狗隻有關的規例而言)。如違反某些與格鬥狗隻有關的規定,可被罰款高至50,000元或監禁6個月。
– 資料來源:漁農自然護理署